一段关于路虎女司机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视频中,一名身穿制服的女司机在驾驶路虎车辆时,因不满前方车辆行驶缓慢,多次强行变道并大声鸣笛,甚至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车辆发生轻微刮擦,对于这种行为,很多人认为女司机只是在行驶过程中表现出了不满和急躁,并不构成寻衅滋事,路虎女司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呢?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从这个定义来看,路虎女司机的行为虽然表现出了不满和急躁,但她的行为并没有达到寻衅滋事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她的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前方车辆)表现出了一定的攻击性,并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我们需要考虑路虎女司机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寻衅滋事的行为往往具有主观故意性,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却仍然故意为之,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路虎女司机的行为更多地是出于对前方车辆行驶缓慢的不满和急躁情绪,她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秩序造成多大的影响,她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性要求。
我们还需要考虑路虎女司机的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寻衅滋事的行为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包括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等方面造成影响,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路虎女司机的行为虽然表现出了一定的攻击性,但她的行为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等方面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她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社会危害性要求。
路虎女司机的行为虽然表现出了不满和急躁情绪,但她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主观故意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要求,我们不能将她的行为简单地归为寻衅滋事,这并不意味着她的行为是正确的或者可以被容忍的,在行驶过程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